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务公开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中心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我市公共资源交易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公共资源交易依法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中心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中心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政策规定,主动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政府信息,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政务公开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公正公平、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我中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本规定第十八条所列不予公开的情形外,都应予以公开。
第五条 我中心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的政府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我中心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六条 依法应当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不得作为实施管理和服务的依据。
第七条 公开政府信息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八条 我中心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我中心政务公开工作,研究决定我中心政务公开工作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中心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设在中心办公室。
我中心实行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制。中心各部负责本部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
我中心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务公开办公室)和中心督查部对中心各部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和程序
第九条 我中心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我中心机构设置、职能范围、联系方式;
(二)我中心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我中心履行的法定职责;
(四)我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的规划等有关公开事项;
(五)我中心公共资源交易统计信息;
(六)我中心制定的有关应当公开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七)我中心新进工作人员招聘考试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八)其他依法应当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十条 政务公开办公室组织各部编制《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及《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经中心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发布。
第十一条 我中心根据《目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目录》中明确的负责公开的责任部门,负责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核实、按规定进行保密审查、主动向涉及的其他有关单位进行协调确认,经中心领导审签后,商政务公开办公室采取适当方式公开。
主动公开的信息发生变化的,按上述程序进行更新。
第十二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根据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采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门户网站;
(二)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或者其他相关会议;
(三)我中心编印的各类公报、公告等;
(四)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等新闻媒体;
(五)公告栏、电子信息屏、办事指南等;
(六)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第十四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收取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我中心应当依法受理和答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我中心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我中心内部管理事项,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将相关信息在中心内部采取适当方式公开。
第十七条 我中心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应当采用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公开征求意见:
(一)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论证、咨询;
(二)公示有关草案或征求意见稿,征集、听取管理和服务对象、相关单位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三)依法举行听证会;
(四)其他适当的方式。
第十八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我中心内部正在研究或者审议中的;
(四)公开后可能会影响公共资源交易正常进行或公平公正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九条 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我中心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中心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中心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政务公开办公室、中心督查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受理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投诉和建议。
中心各部门对政务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当积极整改。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我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二十二条 政务公开办公室组织编制我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按有关要求如期对外公布。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体工作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组织机构建设情况;工作制度、机制建设及落实情况;公开工作指南和目录的更新、完善情况;公开平台建设情况,包括检阅场所、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等建设情况;机构人员和经费保障的情况;召开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及业务培训情况等;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包括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主要类别、载体建设及工作创新情况;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落实情况;
(三)回应解读情况。包括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的数量,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的次数、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新媒体回应事件数和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
(四)办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情况。包括受理依申请公开的数量、受理方式、涉及哪些方面内容;依申请办结数、按时办结数、延时办结数;已答复的件数,同意公开的件数、部分公开的件数,不予公开及各种原因不予公开的件数,非政府信息、政府信息不存在、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转其他途径办理的政府信息申请公开件数等;以及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收费及费用减免情况;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及其处理结果;受理举报、咨询和建议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不利影响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中心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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